索 引 号 | 076/2024-00338 | ||
发布机构 | 东海县环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31 |
标 题 | 关于公开征求《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深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市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逾期视为无意见。感谢支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5年1月5日
通信地址: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大气科振兴北路
电 话:0518-87165596
电子邮箱:dhhbwfk@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
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东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深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县城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陇海铁路、S236、黄河路、富国路、中华路、晶都大道、昌平路合围区域;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县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各地相应职能部门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本通告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东海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图示
东海县人民政府
2025年X月X日